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艳,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XXXX。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利,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刻交付房屋,并于2019年2月16日前给上诉人办理房产证。一审判决在驳回上诉人即刻交付房屋这一诉讼请求的同时,未对上诉人关于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作出处理,属于漏判。即使被上诉人开发的商品房未达到交付条件,也不妨碍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2、上诉人已经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被上诉人开发的商品房至今未达到交付条件,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于2019年2月16日前给上诉人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有悖法律规定,也支持了被上诉人严重失信违约、违法行为,有失公平。
某某置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田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