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 董雷涛律师
案件进入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怎么办?若经查询配偶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能否申请法院冻结其配偶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