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雷涛律师 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以其购买的鲁 VXXXXX 号车辆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有权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故原告要求对涉案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经典案例】
案号:(2023)鲁 0705 民初 2164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雷涛,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利,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案涉《汽车担保(抵押)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因被告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及XX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分别为被告垫付银行贷款本息 XX元和 XX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该规定,原告及XX公司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因XX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追偿权依法转让给原告,故原告有权对其本人及XX公司的垫付款向被告追偿。被告以其购买的鲁 VXXXX号车辆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有权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故原告要求对涉案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垫付款利息,以垫付款本金为基数,自最后一笔垫付款之日 2022 年 12 月 X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债权人未处理抵押物的情形下,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为了最大化的向债务人追偿,可以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本案中,案涉车辆为被告贷款购买,被告将购买的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代偿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原告有权行使主债权银行对抵押车辆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