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该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或者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当事人为争得子女的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者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者支付抚养费。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应遵从离婚协议的约定。
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另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这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必要时”的情况包括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发生变化或者突患重大疾病导致收入骤减,或者子女升学及年龄增长导致所需费用显著增加等,此时可以对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作出相应调整,保障子女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