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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主要表现
1.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
1.2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1.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我国宪法法律效力的特点
2.1宪法效力存在区际差异。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澳门及未来台湾实行各自独特的法律制度,我国已形成不同的“法域”。在特别行政区,宪法是否当然地具有普遍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因为宪法第31条与宪法序言、第1条、第5条等是抵触的,否则“基本法”就会因为和宪法相抵触而失去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除宪法第3l条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外,其它的宪法条文都不适用特别行政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应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说后一种观点更为可取。但无论如何,宪法的绝大多数条款不能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是不容置疑的。必须明确的是,我国现行宪法在效力上具有的“区际差异”,并不是一种正常、合理的现象。
2.2强调宪法抽象效力,忽视宪法规范的实际效力。这表现在:第一,在我国宪政实践中,强调作为整体的宪法的政治功用,即权力及其运行过程的合宪性,而宪法规范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规制(即宪法的社会功用)、对其他法律规范的违宪(或合宪)审查(即宪法的法律功用),既缺乏程序措施,又没有制度保障,这必然导致宪法效力法律特征的弱化。第二,宪法规范以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规范为重心,缺少程序性规范,至今未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宪法仅具有一种抽象的整体效力,难以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发挥实效。第三,宪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样有效和适用,是重抽象效力、忽视宪法规范实际效力这一宪法效力特征的典型实例。
2.3宪法效力的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5条进一步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我国宪法对自身效力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正如有学者警告的那样,“世界上没有一部宪法,它的效力只是来自于自己的规定”。宪法并未规定保障宪法效力的专门机构及其工作程序,我国宪法的效力并未得到有效保障。
3、宪法法律效力的实现
3.1宪法效力的实现依据。宪法效力实现的根据有四:其一,是国家权力。一方面,同法律效力一样,宪法效力的获得或丧失依据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宪法效力的实现也以国家权力为基础。人们对宪法的遵守与服从,固然与他们对宪法的信仰和对秩序社会的自我认同有关,但更主要的仍是对国家权力的敬畏。其二,是人民意志。宪法效力的实现同宪法所体现的民众意志密切相关。宪法效力的实现更多地依赖于宪法主体的自愿遵守和适用,对宪法的自愿遵守和适用要求宪法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人民意志即宪法的民主化。其三,是知识和经验。一方面,对宪法特别是宪法规范内容的理解是人们遵守、服从与适用宪法的前提,因此,宪法要具有实效,它首先就应当为人们所认知;另一方面,对宪法的遵守和适用也因于经验。因此,对宪法的遵守和适用本身也是理性经验的结果。其四,是宪法的科学性。宪法的科学性是宪法效力实现的前提,因为它深深地根植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违背客观规律而不具有科学性的宪法,虽可在一时为强力所推行,但不为民众所认同,最终将失去其效力。
3.2宪法效力的实现方式。宪法效力实现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是宪法遵守。宪法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包括对宪法禁止性规定的服从、宪法权利(力)的行使和宪法义务的履行。宪法遵守是宪法效力实现的最基本的方式,它意味着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行为中的贯彻和落实。宪法为宪法主体遵守的普遍性程度是宪法规范产生实效的核心指数。二是宪法适用。宪法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它包括立法机关的适用、行政机关的适用和司法机关的适用。宪法适用实质上是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权力使宪法规范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实中得以强制落实,这是宪法效力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
同时,违宪审查和违宪责任的追究作为宪法适用的核心内容,又有力地促进了对宪法的遵守。我国宪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不同法域,长期以来重视宪法的政治性而忽视宪法的法律性,以及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宪法效力并未充分显现。实现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首先应从宪法效力的依据和效力实现形式两个方面,创建和完善我国宪法效力的实现机制,已切实实现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