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共七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取得的压倒性胜利成果,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新期待,更好地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补充规定》,作为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补充规定予以下发。
《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补充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二是明确了对上述罪犯假释从严的原则;三是规定了对拒不认罪悔罪或者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上述罪犯,不得假释、一般不予减刑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了从严减刑的具体标准和尺度;五是规定了对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可以不受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六是规定了《补充规定》的时间效力。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分别制定了减刑假释实体性和程序性司法解释,并配套******了一系列工作举措,成效明显。《补充规定》的******,有利于形成更加严密的制度体系,促进减刑假释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开展。(杨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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