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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社会上出现有人假冒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律师所”)名义进行催收或冒充元科律师的行为,我们深感愤慨与担忧,本律师所郑重声明如下:
针对社会上出现有人假冒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催收的行为或冒充元科律师的行为已严重损害本律师所声誉与合法权益,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应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在此,本律师所强烈谴责上述行为,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停止上述有关行为。同时,本律师所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或机构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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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
2025年6月25日
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严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