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都在写一些法律和案例的文章,却忽视了法律环节里最重要的一个角色——律师,今天就来聊聊律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8大陷阱,具体指什么呢?
1、万能律师陷阱
中国律师的分工不明确,除少数大城市里的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工相对明确外,绝大多数律师都是“万能”律师,不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来者不惧;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一律承办。接案之后,不仅律师自己辛苦,而且还很难保证办案质量,许多案件,律师走过场现象严重,只是当事人也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矛盾被掩盖过去罢了。万能律师现象如果不能尽快克服,律师在这一陷阱里只会越陷越深。自身素质的提高、整体能力的加强也只能是痴人说梦。
2、不正当竞争陷阱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似乎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人都可以干律师同样的工作。因此,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恐怕在世界上都是为数不多的。学过法律的有一技之长的有之,对法律一知半解者有之,公、检、法退休人员有之,政府退休人员有之,公、检、法现职人员亲属(专靠关系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有之,打官司“久打成师”者有之,正规律师有之,投机取巧之人亦有之。可以说三教九流的各色人群都想在法律服务市场分杯羹。行业中的混乱,不正当竞争现象广泛存在,使得许多正规律师事务所、许多正规律师的形象和业务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社会上对律师的负面评价很多都源于这种不正当竞争。
3、取证陷阱
证据乃诉讼之王,在法治社会里,打官司亦形象地被称为“打证据”。律师帮助当事人打官司,调查取证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现行法律却“无意之间”给律师设置了取证陷阱。《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过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过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4、证人陷阱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其第九十八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证人拒绝作证与出庭率底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问题,此问题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诉讼与律师执业的公正是以证人如实作证为前提的,证人拒绝作证或在作证过程中有所保留的话,整个诉讼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就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也对律师执业造成巨大的困难。
5、伪证罪陷阱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证、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证和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款被许多人评价为法律给予公诉机关的、高悬于律师头顶的尚方宝剑。从这一形象的比拟就可以看出,伪证罪的设立成为了律师执业过程中又一个不可回避的陷阱。
6、当事人陷阱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作虚假陈述或买通他人作伪证,一旦东窗事发,相关人员为了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有时全将责任归究到律师的明示或暗示上来,司法机关往往在未经过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先将律师抓起来再说,待事实弄清楚时,律师已经被莫明其妙地关了一年半载。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居然将律师说话录音,用律师随口托付的话回来指证律师如何如何。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造就了更有法律意识的当事人,同时也造就了更加“聪明”的当事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与相关法律,不对当事人设置种种陷阱。同时,对于“聪明”的当事人给律师们可能留下的难题,各位律师也得多留心才是。
7、沉默权陷阱
沉默是一种天生的人权,而非法定权利。无论法律上是否规定了沉默权,是否在实践中对讯问保持沉默这一权利的行使都在犯罪嫌疑人的手中,即便是在可以刑讯逼供的年代,当事人也可能沉默不供,当然他可能要因此经受刑讯。国外诉讼程序中有所谓沉默权一说。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口供事实上仍然是主要的证据来源,偶尔有个别被告拒不交待案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无保障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其他知情人似乎都有沉默权,律师取证必须经其同意,如果这些知情人一定要沉默,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法律规定该沉默的不能沉默,不该沉默的倒是都可以沉默,律师面对沉默陷阱也只能摇头叹息。
8、散兵游勇陷阱
律师被称为自由职业者。现在的自由度确实很高,许多律师事务所人员变动极为频繁,有的律师几乎每一年都可能换所,律师事务所似乎像自由市场,进出不太严谨,有的律师也乐得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律师缺少严密的组织性,也很难开展统一的活动,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也不能有效地组织起来进行维权。每个人似乎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很少有人将律师作为整体来看,散兵游勇似的活动同律师这种智勇的人群显得极不相乘。点击查看更多律师路上精彩文章,获取更多相关精彩文章,请下载 学法网APP或访问学法网(xuef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