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2月22日社论】春节期间,“张扣扣杀人案”成为中国舆论热点。张扣扣因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隐忍22年后,杀死仇人后投案自首。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许多网友都对张扣扣表示同情,甚至有人对他赞许有加,认为他杀人是为母报仇,是为“孝”,而杀人之后又投案自首,是敢作敢当。
单纯从法的角度来看此案,张扣扣杀人的行为当依法受到严惩;若论及报仇,张扣扣的行为在情理上也说得通,毕竟一心报仇,当然就会不计后果。报仇作为人类的一种最原始情感,也会赢得同情,“快意恩仇”往往也会引发人们的英雄幻想,这一点在中外文学中都有体现,《水浒传》中不乏报仇情节,而《教父》一书更是一个完整的报仇故事。
然而,情理法三者不是独立存在的,任何一个事件都会涉及到这三方面,而中国近年来出现的很多事件,都体现出三者之间难解的纠结,比如涉及“辱母”的于欢案、见义勇为却致人死亡的朱振彪“追赶逃逸者致死”案等,“张扣扣杀人案”也是这样一个案例。
情理法之间为何总表现出解不开、理还乱的纠结呢?对这一问题,人们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比如以情理论事过时了,应事事向法看齐;法律不完善,还需调整;法律本身就是“舶来品”,要克服“水土不服”就应向中国文化中的情理靠拢。这些观点最终指向的都是一个结论,也就是情理法根本无法兼容,按中国自古的说法就是“法不容情”。
但是,情理法的纠结总是要解决的。在中国历史上,对法与情理之间纠葛的案例,有许多处理手法。如唐武则天时期发生的徐元庆杀死杀父仇人并投案自首案,与张扣扣案非常类似。因为自汉朝文、景之后,历代以孝道治天下,孝道与法律的冲突就显得格外棘手。当时的谏臣陈子昂就写了一篇《复仇议状》,建议“诛之而旌其闾”,即判处死刑,同时又加以表彰,采用一种企图两面兼顾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维护孝道。当然,这并非没有争议,一百多年后的柳宗元又作了一篇《驳复仇议》,对此表示异议。
观察现代法律体系诞生的欧美各国的立法史,也可看到情理和法律之间冲突的逐步协同。基督教背景下的西方各国法律分为三类,实在法、自然法和永恒法。《美国宪法》把人的自然权利这一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作为立法根本,很多现代国家也与之相同,把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或严肃、深刻的历史教训作为本国宪法和法律的“高级法”背景,如德国《基本法》把强调种族平等作为其立法核心,就是因为反省二战中种族压迫、种族灭绝的罪行;日本的“和平宪法”把和平主义和“非军事化”作为核心,则是源于对发动战争带来灾难的反思。
中国的历史和社会发展体现着之前各个时代的印记,有千百年传统社会的,有近代以来革命和谋求独立历程的,有改革开放之初打破禁锢、谋求发展的,也有今天加速融入世界政治经济体系的。不同的时代孕育了不同的观念,中国社会也是各类观念并存的,很多案件中,人们普遍倾向于从情理角度出发,说明了当前的一些法律条文却有“不近情理”之处,但这种纠结难解并不能是情理与法律之间存在根本矛盾的体现。
然而,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要推进法治,就不能对法与情理,特别是广大民众普遍接受的情理难以共通的情况长期存在,这既不利于社会治理,也于法制推进本身不利。
回到张扣扣案,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杀人总是要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即使是符合情理、道德。像陈子昂这样的古人,都意识到“杀人不偿命”将给社会带来不可承担的后果,因此首先要”诛“。否则,任何人都可以以“私刑”来代替公权力来执法,社会将因此而大乱。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还是有可以伸展的空间。 其一,当年的判罚是否合理?是否有徇私舞弊之处? 根据最新报道,陕西省高院高度重视当年案子,已经委托市中院合议庭进行再次合议。这是值得肯定的。 其二,张扣扣的行为,如投案自首,是否构成减轻处罚的理由?等等,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寻找情与理的空间,应该是处理张扣扣案以及类似案件的办法。而在未来,立法者们更应追求情理和法律之间的逐步协同,更应关注社会期待,处理好法律与传统道德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从立法的角度来解决情理法的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