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社会更多的是依靠道德,陌生人社会更多的是依靠法律”。 “熟人社会”一般是指农业社会,现在农村普遍的仍是“熟人社会”。这也就意味着农村矛盾纠纷一旦走上法庭,矛盾已经很难化解了,即使依据法律做出判决,也很难消除矛盾带来的影响。这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局限性,也从另一方面反应了道德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这也是突破道德防线,寻求于法律的必然结果。 但我们也不得不正视一点,伴随着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强,原有的村规民约,道德体系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同时,对于农村人来说,法律显得高冷繁杂,又很难融入农村生活,导致农村文明处于一种矛盾纠结的状态。这也正是法律和道德所纠结的地方。 法律和道德有着撇不开的天然联系,有人认为它们“本是同根生”,后来分道扬镳各自形成自己的体系。就法律而言,它更容易形成自己的体系,因为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道德则不一样,它更多的来自于自然法则或者习惯等。道德虽然难成体系,但是一旦成了体系可能将影响更深远。因为法律伴随国家存在而存在而道德却更容易深入人心。这或许也就能解释为什么曾几何时佛道儒的普及率远远高于法律的普及率。因为人们最终所追求的并不是法,而是法的精神,是人心,而佛道儒恰恰体现了人心的人文关怀。历史上出现过几次普法高潮,而《明大诰》可谓是空前的,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基本上没有了法律效力。 中国历来有着浓厚的传统道德观,即使是21世纪的今天,我们也能看到周秦汉,几千年来浓缩沉淀的道德缩影。道德之所以更能深入人心,一方面是农业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国家意志的强化等。而根本的原因我认为还是因为道德在追求自然法则。正如老子所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这种追求自然法则更容易被人们认为是公理。道德成为了一种兼“天道”“地道”而有之的“人道”,是融合在大的自然体系中的真理。而法只不过是人为制定的,只有“人道”的因素,只不过是工具。因此,自然法学派就认为“恶法非法”,不符合道德,不符合自然法则的法不是法律。道德和法律矛盾开始出现。而这种矛盾似乎又在不断的推动社会的发展。每当法律残暴,民不聊生,“替天行道”这个词就派上了用场。武王伐纣创建周王朝,提出的是“以德配天”。诛暴秦,是因为“秦无道”等等。 另外道德更大程度上靠得是自我约束力,而在“熟人社会”里道德有着更多的外在约束力,如外界舆论等,因为大家都彼此认识熟悉。但在“陌生人社会”就不一样,大家彼此都不认识,道德外在的约束力几乎不能发挥作用,几乎靠的是自我的约束力。一方面道德观呈现多样性,另一方面也并不是每个人都有一贯的自我约束力。另外,对于“陌生人社会”而言,由于彼此陌生不认识,所以“权利”,“义务”观念需要更强。对于民法而言,很大一部分的篇幅,就是在保护私权的基础上,保护交易。在“熟人社会”里,私人之间的借款,很多人是不写借条的,而是口头约定,而在陌生人社会这一点是行不通的,因为彼此的不完全信任。 另外,城市文明显然和农业文明有很大的区别。从人和自然的角度看,农业文明对大自然的依赖性比较强,而城市文明则不然。人们“宅”在笼子式的家里,“躲”在工厂,办公室里。邻居彼此陌生,甚至来自天南地北,道德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可以推知一线城市生活的居民法律意识比较强,遇事找法的概率比较大,而二、三线城市则不然,由于地域性较强,经济体不够发达,遇事找人的概率会相对高于一线城市。而法治化的过程就是在不断打破“找关系”的过程。这也是经济健康发展所需要的环境。 法律是一个需要不断“精进”的学问。而“法律人”就是“苦行僧”,既需要“活到老,学到老”,又要尝尽人间烟火。我认为,“苦行僧”需要苦修二门“绝学”,一修道德,二修法律。正如《天龙八部》中的鸠摩智,其终因被段誉吸尽武功,而因祸得福,成为一代高僧。其个中的道理盖如斯! (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