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6日电 据朝中社15日报道,朝鲜日前发表《朝鲜人权研究协会报告》,称朝鲜通过宪法创建了民主的人权法制度。
报告称,1948年9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同时通过了朝鲜宪法。宪法把依据个别的法规给人民保障的民主自由和权利总括起来加以固定。
报告介绍,宪法宣布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在政治领域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结社的自由,有组织和加入政党、社会团体或其他团体的权利,有信仰与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这是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争取的起码的自由和权利,是人民政治自主的法律表现。
宪法还在经济生活领域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对同等劳动得到同等报酬的权利、依据社会保险制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经营中小工商业的权利。
宪法还在社会生活领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公民有权得到由国家出资的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专学校受教育的权利、婚姻及家庭得到保护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申诉和请愿的权利等。
除此以外,本着国际主义原则,宪法还规定了庇护权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等权。
报告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把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应享受的权利和自由通过法律表现出来的,是把朝鲜人民已经享受的权利照样加以法律化的。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一种依靠国家权力从政治上得到保证,依靠民主的经济改革成果从物质上得到保证,依据个别法规从法律上得到保证的实质性的权利和自由。
由于有了宪法,朝鲜成功地解决了在人权法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基本法问题,有了制定人权法规的立法基础,人权法得以按井然有序的体系得到发展。
报告还称,通过了宪法以后,朝鲜克服了个别人权法规的局限性,把规定了同一领域社会关系的人权法规在统一的联系中按一定的标准加以体系化了。与此同时,为了补充不完备的人权法规则,制定了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为完善人权法制度倾注了很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