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科律师|结婚生活时间短,彩礼如何返还

浏览:3800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3-27 分类:元科案例


彩礼是中国婚姻关系中的独有现象,也是整个婚姻历程中的重要一环。中国人的观念中具有极重的家庭观,彩礼风俗在某一程度上体现出双方对婚姻的重视性,因此此风俗一直沿袭至今。但随着人们观念的逐渐开放,婚姻的稳固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缺乏了解的婚姻让双方都面临着在婚后短时间内离婚的风险。而离婚虽没有程序上的障碍,但彩礼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实务案例

A某与B某于201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3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8年4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A某收取了B某家彩礼68000元以及首饰等财物。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升级。2018年7月14日A某提起诉讼,要求与B某离婚。B某表示同意离婚,但A某应当返还彩礼68000元以及首饰等财物。

二、判决结果

A某婚前收取B某68000元及首饰等财物,考虑到A某与B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A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B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以50%为宜。首饰等财物属于赠与,判决不予返还。

三、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以及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下才可要求返还彩礼。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能够完全契合上述三条件的离婚并不多见,反而更多的是出现登记前已共同生活(当然共同生活时间不能太长)、登记后短时间内又离婚的情形。

因此,彩礼的退还既要遵守法律规定,又不宜一概而论。对于已登记也确实已共同生活的,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也是事实。结合民法中兼顾公平的原则,可以酌情支持返还部分彩礼。返还的数额根据案件的具体细节,宜在彩礼总额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间。

四、结语

    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法院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返还彩礼,且支持的数额也不会太高。对于婚姻双方而言,加强婚前了解,慎重对待婚姻,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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