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构成情势变更,虽有违约,但不解除合同

浏览:8404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2-07 分类:经典案例


【关键词】:违约责任、情势变更、合同解除、非典、延期履行

【裁判要点】:

“非典”疫情构成情势变更,法院应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立场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处理案件,对于一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债权人要求解除合同,而债务人要求延期履行的且延期履行不影响债权人实现合同目的的,不能判决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银行与景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景某租用银行房产3年经营饭店。同年6月,景某出具保证书,就迟延交纳租金保证在次月底付清。20038月,因景某未支付租金,银行发函10日内付清,否则解约。银行据此诉请解约时,景某以饭店经营受“非典”影响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

案涉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景某理应在签订协议时给付租金而未给付,其嗣后出具保证书,银行已接收,该行为视为双方对房租支付时间进行了变更,但景某未能保证书中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并未按协议约定付款方式支付,已构成违约,景某应乃支付违约金。

银行催告景某在10日内付清租金,景某未给付,银行嗣后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由于双方订立合同后出现了“非典”疫情,致使景某饭店不能正常经营,从而使景某履行合同能力受到极大影响,这种情况应认为出现了情势变更,又由于双方协议期限为三年,景某为租房经营已付予一定装修投资,而目前景某租用时间较短,现在非典“疫情”已过,只要景某正常经营并及时付清房租,合同继续履行不仅不影响银行合同目的实现,亦会使景某租房经营三年目的得到实现,为鼓励交易,并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各方利益平衡,判决驳回银行要求解除租赁协议诉请,景某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

【案例索引】

  江苏丹阳法院(2003)丹民初字第2371号“某银行与景某租赁合同纠纷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商: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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