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房地产公司交付房产,法院为何驳回|元科案例

浏览:4179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11-02 分类:元科案例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某置业公司明确表示商品房至今未达到交付条件,而李某也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商品房所在工程项目已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经验收合格等交付条件。因此涉案房产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产交付使用的条件。对李某要求某置业公司即刻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李某可待涉案房屋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时,另行主张交付。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某置业公司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35平方米,总房款为546332元。商品房交付条件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4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4.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房屋签订合同后,李某交付全部房款,但某置业公司迟迟拖延未交付房产。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交付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某置业公司明确表示商品房至今未达到交付条件,而李某也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商品房所在工程项目已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涉案房产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产交付使用的条件。对李某要求金驰置业公司即刻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可待涉案房屋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时,另行主张交付。

【二审法院认为】

从查明的事实看,所涉房屋至今仍未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书,条件尚未成就,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未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上诉人关于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系因条件尚未成就,一审判决亦予以明确,待条件成就后交付、办证。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确保所开发的房产符合法定交付使用条件,在交付条件成就后及时向上诉人交付房产。

【元科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为经验收合格。李某要求即刻交付房屋没有合同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权基础不存在,应当予以驳回。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在房地产公司未按时交付房产的情形下,应如何进行法律维权,选择的诉讼请求很关键,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即刻交付房产的诉讼请求,因并不符合交付条件,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元科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在确定房产不能交付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及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切莫无谓坚持难以实现的诉讼请求,以避免面临人财两空的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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