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下,合同写作的正确要素解读|办案一线

浏览:4315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9-09 分类:办案手记

    文章主旨:任何合同都是特定的交易主体经过博弈,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背景下,以特定的交易条件就特定标的所达成的利益平衡。律师的职责是将相关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合法化,最大限度的介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规避风险和损失。元科律师通过在办案一线中积累的大量实践性案例,就合同写作的正确要素做如下解读。

一、合同的功能机制

一个完整的合同应当至少具备七大功能板块:

(一)定义模块  

主要是统一合同当中出现的各种定义和概念,例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标的、标的物、重要术语或反复使用的名词等;

(二)主义务模块  

区分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主要包括了付款和交付两个环节;

(三)担保义务模块  

主要是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作出必要的陈述和保证以及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的合同履约担保或赔偿担保;

(四)附随义务模块  

为了解决合同一方担心因履行本合同而可能导致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泄露和商业犯罪等问题,合同双方作出假设约定;

(五)责任分配模块  

为合同双方设计的一套违约责任和意外事件的认定和分配机制,如合同履行发生问题时选择适用;

(六)争议解决模块  

规定了争议解决的基本规则,包括了合同的语言适用、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方式选择规则等;

(七)合同效力模块和附则模块  

负责分清合同与附属文件、关联文件之间关系、合同生效等问题。

二、合同具体条款的使用情形

(一)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正确运用:

所有权保留条款是一个与交付和验收条款密切相连的条款,它的作用是规定即使标的物已经实际转移给对方,但出售方仍然可以声明保留所有权。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在实践当中,如果所有权保留条款运用得当,合同一方可以在货物已经交割完毕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很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设例释之: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正确运用

某工程公司欲向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订购价值100多万元的中央空调设备,付款条件是正常运转后分期付清。元科律师(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一方)在审查双方的交易合同后,根据这次交易的收款时间长和条件复杂等情况,提出在设备买卖合同中增加一个“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在工程公司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我方对设备保留完全的所有权,工程公司不得擅自将货物转卖给第三人。具体规定如下:

乙方(工程公司)同意,在乙方完全付清本合同所述货款前,无论甲方是否已经将本合同所述空调设备交付乙方使用,甲方仍然有权对前述设备保留完全的所有权,乙方在未完全取得前述设备所有权的情况下,不得将前述设备再行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亦不得在前述设备之上设置抵押或其他限制性权利,妨碍甲方对前述设备自由和充分地行使所有权。

合同生效后,我方客户按照工程公司指示,将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到合同指定地点-----某大酒店。其后,工程公司开始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前期付款还算正常,但款项支付到一半后,工程公司因与某大酒店发生合同纠纷,捐款潜逃。元科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前往某大酒店进行追收,发现已有多家酒店用品供应商因向当初负责筹建酒店的工程公司追讨欠款不成,改成向实际使用人某大酒店起诉追讨,但均被法院以原告与某大酒店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予以驳回。

在此情形下,元科律师及时运用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确立诉讼请求为要求返还中央空调设备,由于合同约定明确,我们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一审判决胜诉。这一结果迫使实际使用人某大酒店主动与我方和解,清偿了剩余的设备欠款,从而使客户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设例释之: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错误运用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一份金属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自给乙公司分批发货;乙公司分批支付货款;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分批支付的货款之前,该批货的所有权仍属甲公司。合同生效后,甲公司分批给乙公司发货物2000于吨,乙公司应当分批支付总价款3200余万元,但乙公司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期限分批支付货款,拖欠甲公司货款428万余元。

甲公司多次索要货款未果,而此时金属铜市场价格急剧下降30%,如甲公司按照合同所有权保留条款将金属铜取回,会受到严重损失,因此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偿付所付欠款,并承担违约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没有请求乙公司退换货物。乙公司答辩认为,依据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未付款的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属甲公司所有,甲公司应取回这部分货物即可,因此不同意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乙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依据我国民法中的物权和债权理论进行分析就会比较清晰,所有权保留条款针对的是对标的物所有权,即合同双方对物权的转移条件和时间附条件,但对于乙公司付款义务并未约定类似条件,即合同双方对合同债权的履行并未约定类似条件。由此推论,即使甲公司取回了标的物,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乙公司不能主张甲公司取回了标的物双方就已解除了合同,同理,则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款项。

最后,法院据此判决不采纳乙公司的抗辩意见,全面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保证条款

合同一方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往往要求另一方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它既是一种较常见的法律行为,同时又比较容易产生纠纷。实践当中,制定保证条款一般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保证方式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比一般保证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一般喜欢选择连带保证方式。

2、保证内容  

我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的范围;(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保证的范围  

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4、保证期间  

以双方约定期限优先。

 

问题剖析:在实践当中,保证条款常见问题如下:

1. 合同还是条款  

为了突出保证的独立性,保证合同一般另行制作,只签订保证条款而没有独立保证合同的并不多见。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和保证条款都属于主合同的附属部分,一般而言,担保合同的效力以主合同的合法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合同各方可以特别约定,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但这一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或公共利益,例如主合同是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中国法律关于禁止企业之间接待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即使约定保证合同有效也属于违法而无效;主合同部分无效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担保人仍对有效部分承担责任。

2. 保证范围  

在实践当中,保证范围里什么是“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这个问题争议颇多,尤其是关于交通费、通讯费及律师费的性质认定。法官对这个范围的理解各异,该类费用往往得不到支持。较为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在担保合同中将担保范围和费用种类明确约定,这是避免争议的根本解决方法。

3. 保证期间  

实践当中,不少当事人曾经习惯将保证期间表述为“到主债务清偿完毕为止”。在《担保法》生效后,这种方法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因此,比较保险的做法是规定保证期间的具体期限,具体到时、日、月、年。

 

3、付款和验收条款  

以例为证:甲方于2007年3月1日交货,乙方验收货物完毕后___日内付款。

4、发票条款

以例为证:收款方先行开具载明本合同规定金额的发票给付款方,付款方在收到上述发票之日起___日内将相应款项划至收款方指定的账号。

此外,也可以在发票背后加注一行语气温和但指示明确的说明:请付款方在收到本发票___日内将对应本发票记载金额之款项划至指定账号。

5、附随义务条款包括保密条款和通知条款

以例为证: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和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发出。

通知一般以对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的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

6、留置条款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被留置的只能是动产;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行使期限,则有两个月的催告期。

7、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条款

以例为证:

(1)、无论何等原因,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交货或付款的,均构成实质性违约行为。

(2)、发生上述第1项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催告通知,违约方应当在收到催告通知三十日内按照本合同规定无条件自动履行完毕。

(3)、无论何等原因,假若违约方在收到前述催告通知三十日内,仍未按照本合同规定自动履行完毕的,守约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违约方对此不持异议,并需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有)。

8、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确定违约金损害赔偿的限额原则,这就是“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了违约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间接损失需要在合同当中予以明确。

违约金的数额:首先,违约金的调整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不得依职权主动调整。其次,违约金的调整是对数额的调整,而不是对违约金标准的调整。第三,当事人申请增加违约金的,只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就应予以增加,无需审查是否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第四,对于减少违约金问题,以违约金是否超出损失的30%为衡量标准,如超出30%,则应认定为过高,应酌情调整到30%以内;如超出损失,但未超出损失的30%,则不认定为过高,无需调整。

9、纠纷解决条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可以约定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两种途径。

选择仲裁必须明确具体仲裁机构,否则无效。

选择法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房地产买卖合同,我国法律强制规定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合同双方不能在合同当中约定房地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10、合同生效条件条款

    以例为证:

签署生效的版本: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约定生效的版本: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向甲方本合同规定款项后生效。

法定生效的版本: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设例释之:《股权质押协议》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出质人应当及时将股权出质记载于企业股东名册,并向质权人移交出资证明书和相关股权证明等书面文件。

11、合同文本条款

为明确合同文本份数和效力等问题,可以规定如下条款:

本协议共签署原件   份,中英文原件各   份,各份协议文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各份协议文本作为向政府部门申请审批时使用。

12、在文书的签署过程特别注意:作为律师,有义务事先检查和事后复核确保文书上签署各方当事人(包括授权代表)的资格无误,印章无误,签名无误。

落款签署日期最好只有一个,以免引起混乱。

 

“办案一线”栏目由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曹延利律师主持,元科律师将在办案实务中遇到的实践性问题以及办案思考、感悟等与大家分享。如您对“办案一线”栏目有任何想法、意见或建议,欢迎您留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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