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编纂:婚姻变革交响曲

浏览:5391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8-28 分类:热点新闻

李天琪 桂客留言 

 

编者按

    当爱情来临之际,有五彩缤纷的鲜花,有信誓旦旦的诺言,有白纸黑字的忠诚协议,一切都那么美好;当感情破裂之时,婚姻冷静期成了分道扬镳还是破镜重圆的“阻隔阀”和“缓冲带”;当覆水难收之后,无力挽救的婚姻留给对方的,除了一颗破碎的心,还可能有巨额的债务,如何避免双重伤害?


    2019年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忠诚协议”“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同债务”等热门争议问题能否完善入法,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2019年7月13日,首届“中国婚姻家庭法论坛”在哈尔滨召开。在论坛研讨中,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学者观点碰撞、智慧交融,既有立法建议又有司法实践分享。


    本期我们就以上争议话题、热点问题、修法议题进行了采访梳理,以期为本就脆弱的婚姻注入“黏合剂”“调和剂”“凝固剂”。


    钱锺书说: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


    席慕容说:结婚不是从此只有两个人面对面,结婚应该是两个人牵手共同面对这个世界。


    张中行说:婚姻里,双方既是攻守同盟的战友,也是生死托付的伙伴,如果人无完人,那么忍耐彼此不尽完美的地方,就是婚姻的必修课。


    面对婚姻,不管你是城里人还是城外人,不管你是如胶似漆的新婚燕尔,还是激情退去后的同床异梦,谁也不敢承诺抑或相信,婚姻的红线始终牢牢套住彼此。待到现实揭开爱情的盖头,柴米油盐、生活琐碎恢复两人本来的样貌,是两人牵住红线,还是红线拴住两人,不好说,也说不清。


    也许念出誓词时的心,那一刻是真;然而,说出“不爱了”那一句话的决绝亦是真。


    2010年,中国离婚总量为267.8万对,而到2018年增长到489.4万对。全国法院一审婚姻家庭案件量2017年1679932件,其中,离婚纠纷83.87%,抚养纠纷5.81%,同居关系纠纷2.68%,离婚后财产纠纷2.38%。到了2018年,案件量总量下降4%左右,共1620509件。其中,离婚纠纷82.61%,抚养纠纷6.52%,同居关系纠纷2.56%,婚后财产纠纷2.89%。


    夫妻共同遗嘱、忠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协议等,判决的五花八门,催促立法需要与时俱进,回应现实生活及司法实践需求。无奈的是,现实往往比立法脚步先行,在立法作出反应之前,我们听到最多的是来自实践中的困惑和争议。


    不要以为只有离婚时才可能与婚姻法打交道,关注它后,你会发现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两次立法:三座里程碑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家庭立法的全过程,有人用“两部婚姻法,三个里程碑”来概括。两部婚姻法系指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三个里程碑系指上述两次立法活动和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改。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起步很早,1950年婚姻法成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完成了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任务, 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率先由全国妇联倡议。十年动乱让国家法制遭到毁灭性打击,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也难逃浩劫。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有人说,如果把1950年婚姻法比作照亮新中国法治天空的第一道曙光,那么为中国社会贡献了多项崭新婚姻家庭法律规则的1980年婚姻法,则掀开了一个社会婚姻家庭的崭新篇章。


    1980年婚姻法******后的20年间,中国人婚姻观念和家庭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边是时代迅猛的变迁,一边是修法滞后、立法缺乏前瞻性、原则过于粗糙,婚姻法修法的呼声从未间断。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曾有一批婚姻法学者站出来发出修法的呼声。1995年两会期间,多名人大代表提出了修改婚姻法的动议。五年后,全国妇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大规模民意调查中,有高达91.6%的人要求修订婚姻法。


    千呼万唤始出来。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万众瞩目的修改后婚姻法终于******。有人说,在这一天,中国的婚姻制度完成了第三次革命。如果说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是承担破旧立新的历史任务,1980年婚姻法的问世意在掀开社会婚姻家庭的新篇章,那么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横空出世,标志着中国的婚姻家庭步入又一个新时代的起点。


    现行婚姻法于2001年修订后,实施至今已近20年没有修改。新一轮20年,社会环境与国民观念的变化绝不亚于上一个20年。与此同时,婚姻法对很多实际问题的处理还无法真正起到作用。立法缺陷之处、回避之处,在司法实践中的暴露只能让人们更困惑、更迷茫。
    值得庆幸的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搭上民法典各分编编撰的快车,婚姻家庭编的修订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中。这既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修改和重塑的关键节点,也是进一步提高婚姻家庭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的重要契机。


同居关系:从幕后到台前

 

    在人身关系上,“同居关系”可能是很多民众最渴望得到回应的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受社会环境和人们观念转变的影响,多元性、包容性、开放性渐渐成为婚姻家庭领域法律最大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相关立法都在极力回避“同居”问题,但是这不影响非婚同居现象的大幅增加。不仅仅是年轻人,很多老年人,由于各自的种种原因,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随之产生的纠纷案件量也逐渐增加。


    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非婚同居的现象就开始初现增长之势,与此同时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致使弱势一方权益无法保障,关系破裂后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持、探望权行使等问题影响子女的生活状况,诸如此类的问题层出不穷。


    虽然非婚同居的风险多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登记关系的婚姻以及类似的同居现象非常普遍。这其中有办过酒席但没有登记的人群,不仅限于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也发生在很多城市的年轻人间;还有失去老伴儿、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互相抱团取暖,搭伙儿过日子。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认为,仅把登记式婚姻当作唯一婚姻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民众所说的“办过酒席的婚姻”、以宗教礼仪结成的婚姻,这些婚姻形式即得到婚姻当事人的认可,当事人自觉以夫妻相处,生儿育女,养老养少,居家度日,也应得到社会的认可。


    因此,孙宪忠认为,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和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下,对非登记婚姻和同居不应该“一刀切”地一律全盘否定。如果当事人能够做到履行夫妻一样的义务,那么也应该享受到夫妻一样的权利。因此,建议立法承认和保护非登记式婚姻,给予其婚姻的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同居关系的调整主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非婚同居关系”不能入法的遗憾很多学者希望能在此次修法中弥补。2019年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很多改进,但是学者们认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孙宪忠认为,首先应将未登记的事实上的婚姻,使用“非登记式婚姻”这种符合国际惯例的概念来称谓,而非一律贬低为“非法同居”。此外,草案还应规定以下内容:


    其一是承认非登记式婚姻。对相关当事人及其家庭之间的亲属关系,定义等同于登记式婚姻。


    其二是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尤其是他们对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并不是对非登记式婚姻关系的鼓励,而是意图通过法律的指引,保护同居期间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子女及家庭的合法权益。


    其三是建立起鼓励非登记式婚姻和不婚同居走上登记式婚姻的法律制度,鼓励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规定不论是哪一种情形,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以推动其向婚姻关系的转化。


    其四是鼓励同居关系当事人通过契约明确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安排好相互扶养、子女抚养等事宜。


    其五是明确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关系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按份共有的规定,并根据具体的情形,对无过错的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首届“中国婚姻家庭法论坛”在哈尔滨召开

 

司法解释:存在即为合理?

 

    在婚姻家庭领域,实务中争议最大的另一个问题,即是夫妻财产问题。这其中囊括有夫妻财产制协议、夫妻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等几大领域。


    投射进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在实务中听到诸如此类的疑问:夫妻财产制协议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赠与协议的区别是什么?能不能拿着夫妻财产分割协议阻却债权人对房产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如何认定投资行为?夫妻间赠与财产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其中最敏感、争议最大的难题,无疑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引发的连锁反应。有人说没有哪个法条(司法解释)能像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那样,能同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甚至是质疑。


    一些声称因法院适用“24条”而导致无辜受牵连的非举债配偶抱团取暖,成立了自己的团体“反24条联盟”。“个债个偿”是每个联盟人最殷切的期待,并且在她们看来“个债个偿”根本不是什么大胆的突破。的确,早在69年前,这一规则就写进了立法。


    1950年婚姻法第24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偿还。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这当然就是在说“个债个担”“个债个偿”。到1980年,这条规则是否有了新的改变呢?


    1980年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两次修法相同的地方是,都规定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不同点在于,在夫妻共同生活(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上,前者规定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不足清偿,则由男方偿还;后者规定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清偿,则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到了第三次修法,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过对比,明显发现在1950年和1980年都存在的最后一句话,不见了。这一改变对本来深入民心的“个债个偿”概念产生巨大的冲击。人们不禁疑惑,立法者删掉这一条款难道是在说“个债个偿”的理念有误?


    很多人都曾质疑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存在,但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还要通过这样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服务于立法,立法变了,所以有了后来的“24条”。


    实践中,“举债人与债权人进行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行为”和“夫妻以离婚的形式恶意躲避债务”本就是两个极端的样态。法律的变化顺应着时代的发展,如何平衡债权人、举债人、未举债配偶三者之间的权益,细化、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急需立法、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说明。

夫妻债务:如何避免极端.


    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交流,征求检察机关、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法学专家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解释》),明确夫妻债务认定标准。


    有人把《夫妻债务纠纷解释》比作非举债配偶权益保护的春天,但实际上,背后的意义绝非仅仅如此。它对整个社会发布的信号是,各个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民事活动中,应该承担起自身身份所应担负的责任义务。


    对于债权人,为保障自己在将来追偿时能够顺利进行,那么最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不能缺少。在举债人签字的时候,倘若能够加上举债人配偶的署名,“共债共签”,容易形成实现债权的双保险。


    对于非举债配偶,缔结婚姻关系的那日起,就意味着夫妻两人承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相互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婚姻家事代理权。换句话说,夫妻一方在家庭生活需要范围内,可以代表另一方处理家庭日常事务。不论家庭生活需要具体如何认定,夫妻双方都应对家庭财产状况、日常生活支出做到心中有数,毕竟相对于债权人这样的外人,还是夫妻之间更清楚家庭内部的财产状况。


    此次草案二审稿,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规则,草案第840条之一作出了规定。值得点赞的是,规定吸收了《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相关内容,确定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据了解,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征求意见时,有关方面提出,《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在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认为,“共债共签”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债务,也有助于债权人考虑相关风险作出借款决定,进而有利于法院审判质量的提高、社会和谐稳定。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代表委员、专家学者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相关制度的建议。


    草案审议中,徐绍史委员表示,职业和身份不同,形成的债务也就多种多样,情况复杂。经营债务、生活债务和医疗债务这三大类债务,是否全部要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还需要再作深入研究。


    孙宪忠认为,应该进一步细化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确认不可以夫妻的个人财产直接偿还,这样婚前财产等个人财产就不会被牵连。


    这一观点,恰恰与李亚兰和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梅在一个月前举办的“中国婚姻家庭法论坛”上发表的观点不谋而合。


    2019年7月13日,首届“中国婚姻家庭法论坛”在哈尔滨召开。该论坛由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主办,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协办,黑龙江律协、哈尔滨律协承办。


    来自全国各地从事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方向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齐聚冰城,为清凉的哈市燃起火热的气氛。


    本次论坛的举办,恰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过程中。在论坛研讨中,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学者观点碰撞、智慧交融,既有立法建议又有司法实践分享。在闭幕式前夜的“律师夜话”环节,与会嘉宾围绕《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职责与使命》《资深律师与青年律师传承》等话题,展开了多角度的讨论与分享,取得了很多积极的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论坛为30篇优秀论文获得者颁奖,涉及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网络虚拟财产等特殊财产的继承问题、离婚冷静期、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属关系认定等专题。


    作为审判实务难点的“忠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确立“离婚冷静期”的科学性在哪里?针对夫妻债务如何清偿问题有何高招?记者选取本次论坛中,思想火花碰撞最激烈的话题,希望通过展现各位专家律师的真知灼见,带动更广泛、更深层的讨论和为修法带来更有针对性、建设性、现实性的建议。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当前页面由百度MIP提供加速,可能存在部分功能无法使用,如需访问原网页,请点击这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