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答记者问

浏览:3475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8-12 分类:法规释义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1.请问本次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本次清理工作主要是为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需要,全面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和刑诉法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建国以来至2018年3月制发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筛查清理。清理的文件主要是以下几类:一是贯彻落实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要求,废止涉及检察机关已转隶职能的相关文件,如关于职务犯罪预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部分职务犯罪侦查等文件。二是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整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相关机制,废止原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等相关文件。三是充分体现新时代法治思想,对于已经停止履行的职能或者违背现行刑事诉讼法精神的个别文件予以废止。

  2.请问本次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在本次清理工作过程中,我们本着严格依法、审慎稳妥、确保衔接、充分沟通的原则,对纳入清理审查范围的850份文件逐件逐条比对,根据具体情形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具体来说:一是严格依法。按照全覆盖、无死角、严把关的要求,逐件逐条审查。凡是与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内容不符的,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二是审慎稳妥。不违背现行法律精神,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有指导意义,仅有个别条款需要修改的,尽量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统一解决,避免因简单废止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三是有效衔接。对拟废止、修改的文件,充分考虑废止、修改后对检察工作的整体影响,充分考虑与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关系,确保相关内容有效衔接。四是充分沟通。对拟废止的文件,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列明废止原因和理由,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做好说明沟通,以形成共识。

  3.请问此次清理工作有没有清理涉及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相关文件?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我们在开展此次文件清理中,也同时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制发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我院承办或者参与会签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中,未发现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宪法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新时代要求的情况。

  4.请问下一步工作计划是什么?

  答:近期,我院正在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于未废止的部分文件中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修改、规范。此外,在这次集中清理后,我院还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工作质量,采取随时清理、定期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已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司法解释。对于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对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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