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商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浏览:4371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8-06 分类:办案手记

执业律师在办理民商诉讼案件过程中,既要具备深邃的事物洞察力和敏捷的应变能力,更要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高超的语言文字驾驭能力,在实际操作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接受委托阶段

1、咨询。

接询律师要以友善的态度,带着同情心倾听当事人不得不向你说的一切。当事人可能会重复自己的话,不要制止他,让他完全倾吐他说的东西,当事人的讲话可能是滔滔不绝的雄辩,也可能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诽谤或侮辱,你应当听完他的全部叙述,因为你不能漏过其中的任何事实。律师不应当满足于只听一遍当事人的叙述,应当要求当事人反复对同一件事的叙述以确定基本事实。只有确定了案件事实,才能提出恰当的咨询意见。

2、关于是否接受委托。

当事人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律师也有选择案件的权利。当律师对案件的结果有了初步判断时,就应考虑是否接受委托。这种考虑,就是对案件的选择。实践中,有些律师为了争取案源,往往不考虑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否会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不考虑自己代理之后在庭审过程中是否会有话可说,而是一味地接受委托。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因为这固然可以争得一个案源,争得一个创收的机会,但其负面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会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感到十分为难——因为当事人本身就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且还会使律师在庭审时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因为律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在代理失败后,委托人会在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向别人提到这个律师的不负责和无能。这无疑会使该律师的职业形象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损害,而且这个“一定的范围”是在不停地变动着,并且一定是呈扩大趋势。所以,某些情况下谢绝委托,固然可能会影响律师的收入,但从长远看,则会最终有益于树立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而这一无形资产,必然会创造出更多的有形资产增加的机率。

二、庭前准备阶段

1、起诉、答辩与诉状。

从当事人那里收集来的原始材料必须被赋之以法律形式,以便可以清晰和准确地揭示出其行为的原因。这首先要求律师在脑海里画出一幅诉讼将如何进行的想象中的画面,其次要求律师对与案子有关的法律命题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即确定法律关系,然后才能动笔撰写诉状。特别注意主体问题、诉讼时效问题、担保期间问题、管辖问题以及举证期限问题、举证责任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精确和准确地撰写状子(这包括起诉状和答辩状)是一门艺术,这门艺术需要刻苦的训练才能学会,有时一个案子仅仅基于诉讼双方对状子的宣读便被决定了。因此,在撰写诉状时要特别小心,攻击与反驳的所有可能理由都应当包括在状子之中,从而使你不会因任何不幸的遗漏而受到责备,对对方有利的事实尽量少写或不写,实践当中经常有对方律师从诉状中抓住重要事实以致败诉的事情发生。在撰写状子的时候,不要冗长罗嗦,也不要过于简短以致使人感到还未说明问题,但所有无关的东西都应当删去,这样,关键性的问题就能得到强调。

 提交二审法院的诉状也是获得上诉成功的关键。虽然,上诉法庭有时候不进行口头辩论,但他们从未忽略过对上诉状的推敲。考虑到有成堆的文字资料要求二审法官花费时间和精力去阅读,因此,一个有效的上诉状就必须结构严谨、文笔流畅、具有说服力并且清晰和精确。如果一份上诉状具备了上述所有的特征,它就更有可能给法官们留下很深刻的印象,不应将在一审中用过的诉状或摘要(无论是胜诉的还是败诉的)用作上诉状,上诉状所使用的术语和观点应当于你在一审法庭所使用过的术语和观点。

2、阅卷

律师接受委托前所了解的案情,往往只是己方当事人陈述及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尽管这些陈述和材料可能是真实的,但同时也极有可能是不全面的。因此,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就应当尽快全面了解案情,这是做好案件代理最基础的工作。要想迅速而全面地了解案情,到受案法院查阅卷宗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方法。在此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用全方位的法律意识进行阅卷,从中发现对己方有利和不利的证据材料。
  阅卷的过程,不仅是一个全面了解案情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判断的过程。在阅卷的同时,律师应有全方位的法律意识,并用此法律意识对有关材料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对于卷宗中有利于己方当事人和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有利的材料,应重点审查该材料是否形成了证据链,是否还需进一步地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律师更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一方面应询问自己的当事人,让其说明这份材料形成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应设法找出这份材料的形成瑕疵、内容瑕疵、时间瑕疵及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的瑕疵,从而依据事实和法律否认这份材料的证明效力。
 2)在阅卷方面,有两种倾向是必须注意避免的:

一是不管材料有无法律价值,全面地抄录;二是只是看看卷宗,而不进行必要的摘抄。前种方法说明律师的判断力不够敏锐,后一种方法则说明律师的代理态度不够认真。许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的要求,往往将大量没有法律价值的材料递交给法院。比如在一起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达成了三次协议,在工程款数额上没有争议,只是在付款时间上有争议,而卷宗中却附了很多诸如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会审图纸、变更通知单、停水停电签证单等没有诉讼价值的材料。对这些材料,律师大可不必再去抄录。当然,现在许多法院允许律师复印卷宗材料,即使如此,也存在一个对材料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

3、调查收集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各方之所以发生争执,其焦点就是在案件事实本身,即各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各不相同。在此类案件中,调查取证工作做得如何就成为案件代理成败的关键,尤其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民事诉讼机制中,这一环节就显得更为重要。为了搞好调查,使所取证据具有法律价值,应着重把握好下列几个点:

1)收集证据必须认真、细致,即使发现微小的迹象和不明显的线索,都应细致地加以收集研究。有些案件,律师在开始收集证据时,往往发现一些微小的迹象,但经过认真分析、细致调查,竟成为查明案件的重要依据。在这里还需要注意,如果律师认为委托人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其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后,律师可以拒绝为其继续代理。此外,律师因客观原因在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勘验物证和现场的,也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共同参加。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律师也应该根据案件情况及时代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转移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2)认真分析现有材料,从中发现争执焦点,并据此确定调查方向 调查应有一定的目的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准确地确定调查方位。如何确定调查的方位呢?应该利用现有的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法院卷宗的材料),从中发现当事人在事实方面争执的焦点。只有准确地判断出争执焦点,才能准确地确定调查方位,也才能使所取之证具有明显的法律价值。实践中,有些律师很不注意调查方位的确定,而是接到案件后东奔西跑,风餐露宿,甚是辛苦,让当事人也甚是感动,结果呢?材料收集了一大堆,拿到法庭上用时,很多都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对案件的处理没有丝毫的影响,造成取证成本与取证效益的极大反差,这种倾向是应当加以避免的。

3)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确立相应的调查预案。
  我们必须面对一个现实:在我国司法尚不注重追究民事诉讼伪证人责任的情况下,在律师并无强制证人作证权力的情况下,一项调查任务能否完成,从某种程度上讲,其主动权并不是掌握在律师手中,而恰恰是掌握在证人手中。这样的现实,使得每一个从事调查取证的律师必须认真而尽力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所、学历、性格、品格、修养、爱好等等,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出相应的调查预案,比如是到其办公室调查,还是到其家中调查,是让委托人跟他约好时间,还是突然袭击,是居高临下,还是朋友式的谈话等等,都要事先做出考虑和安排。惟有此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才能收集到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观点的成立。比如,对那种“吃软不吃硬”所谓“顺毛驴”的人,在调查时间安排上就应体现出对他生活习惯的尊重,也不妨给他戴些高帽;再如到农民家中调查,发现凳子上落满了灰,千万不能去擦,否则,就可能拉大律师与证人的心理距离,他就可能不相信律师,而不愿意与律师交流了。    

4)见到被调查人之前就将调查笔录的首部填写好。
  调查笔录的首部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如果调查之前就知道,就应该在开始调查之前就写好,如果调查之前不知道,也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问,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记。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谈话一开始就记录,会加剧被调查人的紧张情绪;二是可以赢得更多的记录正文时间。

4、反复熟悉案情。

律师在占有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反复熟悉案件事实,吃透案情,这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倾听当事人陈述。代理(辩护)律师要不厌其烦地倾听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并要善于提问,就其陈述中不清楚或不十分清楚的情节或案件细节反复询问让其解答,有些证据线索就是从当事人认为无关紧要甚至完全无关的细节中挖掘出来的。当事人道听途说街头巷议的内容有时也不能放过。

阅读和研究证据。律师应当反复阅读、抄写、摘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仔细研读对方当事人陈述笔录,查阅书证,认真研究物证照片,查看原物,辨别真伪。争取把每个证据的基本内容与要点熟记于心,不仅要研究关键性的证据,对不引人注意甚至被认为是枝节的问题,也应反复推敲,加深记忆,破绽往往就出在这些地方。

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录与说明应对每个证据的形式、证明对象、举证目的、证据来源、编号及各证据的内容摘要进行详细列举,逐一说明,末尾为“XX律师编制,年 月 日”这使人看后一目了然。事实上法官、仲裁官们对编写证据目录及说明都很乐意接受,并给予肯定。

确定法律关系。律师弄清案件事实后方能给案件定性,确定一个案子是何种法律关系,对诉讼的胜败至关重要,法律关系决定于法律事实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所以,律师必须培养其对事物的洞察力和高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对之善于灵活运用,才能判断准确,恰当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形成自己的诉讼观点和意见。诉讼观点是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准确记忆和反复思考检索这样一个复杂的脑力劳动后所形成的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它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得出己方当事人行为合法性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违法性的主观意见,籍引导法官的裁判思路。

5、律师案头工作。

律师应腾出开庭前三天或更适当充裕的时间作好以下工作,切忌“临时抱佛”,仓促上阵。

界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律师应对起诉状和答辩状进行比较研究,将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罗列出来,以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围绕该焦点筛选有关的证据,将原告起诉证据与被告答辩证据进行比较和鉴别,寻找事实和法律上的突破口

查找法律依据。将案件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下来单列一页,作为开庭的备忘材料,注意注明出处、颁布时间、生效时间、颁布部门和法规性质、效力等级等内容,以备当庭引用,并给法庭备送一份。

准备法庭调查提纲。律师可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编写一个调查提纲。提纲主要是针对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内容及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形成的基本纲要。

制作代理(辩护)意见。根据手头掌握的正反两方面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已经界定的法律关系,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法学理论形成律师自己的出庭代理(辩护)意见。但不宜过细,因为律师还必须根据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充实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过于具体详细反而会束缚手脚。

三、庭审阶段

任何一个代理律师都不会也无法忽视庭审阶段,但对于该阶段的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则并不是任何一个代理律师都能有意识地加以注意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发现有些律师在庭审中显得十分地被动和尴尬,如果排除不良司法环境这一因素,再去审视这种被动和尴尬,我们就不能发现,在这种被动的尴尬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的观念缺位。正是这种观念上的缺位,才使得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显得十分的被动和尴尬,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为了充分地、无憾地发挥出律师的代理水平,在庭审阶段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尊重法官,尽快适应微观司法环境,配合法庭搞好庭审工作。

在一定意义上,合议庭就是一个微观的司法环境。在这个微观的司法环境中,合议庭每个成员的审判风格是不可忽略的。比如说有些审判人员可能善于听取代理人对案件比较详尽的分析,而有些审判人员则不愿听取代理人对案件详尽的分析,而是更喜欢直截了当或者说简明扼要、提纲挈领的代理风格。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就必须学会适应、学会迅速调整,否则其代理效果就可能不理想。尽管这样做可能有些不妥,在法理上也未必有道理,但是,如果律师不对审判人员的个人风格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势必会发生情绪上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显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而这个结果是委托人而不是律师承受的,本着对委托人的利益负责的精神,有时律师也应学会非原则性的妥协,一切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着想,而不能只图自己一时嘴上痛快。这是中国现阶段的国情,一个令人无奈但却是无法回避的国情。

(二)重视法庭调查阶段,认真做好质证、询问和反询问工作。

法庭调查阶段论辩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论辩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但是,审判方式改革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划分已不明显。关于证据认定的很多工作实际上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的,所以,律师必须高度重视法庭调查阶段,做好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的各项工作。

1、事实与证据。

陈述。大多数当事人不喜欢陈述事实,有些当事人甚至没有提到对案子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律师要对从当事人那儿收集来的事实进行思考,整理并且赋予他们以法律的形式。

举证。只有那些能够证明自己状子中的论点的书面证据,才能向法庭提出。律师应按照事先编写好的证据目录逐一列举、宣读证据,并分别说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在有一些案子中曾经出现过由诉讼的某一方提出的文件却反过来不利于自己一方甚至推翻了自己一方的论点。律师的这一类疏忽是不可原谅的,这种疏忽常常会导致不光彩的失败。

质证。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询,找出其破绽,避实击虚,打乱对方阵脚,达到以守为攻,各个击破的目的。质证的过程也是一个辩论过程,切忌在质证中放过任何一点辩论机会,这十分关键,因为法官和仲裁认证时,他们必须以质证的结果为根本基础,我们曾经遇到过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事实根据,这时只要你提出“听不懂”法官会马上制止他。

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方的证据,但是,在否定时不要笼统的说“不真实”,而是要将否定的事实概括成简洁的话语,具体的表述出对证据的哪一点进行否定。一般讲,对证据进行否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与本案有关;二是证据内容的具体情节是否属实,如时间、地点、人物关系、过程等细节;三是证明人的身份与案件或者与其所证明的问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是证据获得的渠道或手段是否合法。

询问证人及对方当事人。律师在询问证人及向对方当事人发问时,如果被问者所答于己方不利且出乎意料,不要紧张,可以要求其重复一遍,以争取时间思考,如果时间还不够,还可以以“问题太长、未叙述清楚和未听懂”为由,向法官求助,法官即会责令其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地叙述,在这段宝贵时间内,律师就可以形成反驳的理由。在反询问中注意保护己方证人。
    双方对于各自出庭的证人,一般按照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顺序进行调查。主询问就是提出证人的一方向自己的证人询问。主询问的目的在于使证人所了解的一切有利于自己一方的事实充分地展现在法庭上,主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反询问,则是由对方向该证人进行质疑性、反驳性的询问,其目的是企图找出证词中的破绽,或者揭露证词中的不真实之处,以贬损或降低其证词的可信性,反询问中可以提出诱导性的问题。
    用通俗的话讲,反询问就是“鸡蛋里面挑骨头”。虽然,真正的鸡蛋里面是没有骨头不怕挑,但是,这只是一个比喻,证人在回答问题的时候,即便他是如实陈述的,有时候也经不起专业人士反反复复的挑剔性的提问,所以,反询问一方在问的时候,主询问的一方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证人。注意不要让己方的证人受到人身攻击,在对方缠问证人时要申请法官制止。如果反询问动摇了主询问的证明效果,还可以再主询问,针对反询问中暴露出的问题展开补充性询问,以强化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和证明力。

笔录。庭审阶段一定要认真听、仔细记,以备向证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完善庭前准备发问的提纲并注意从对方发言中捕捉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和证据线索,及时表示同意并提请法庭记录在案。对于不利的证据和观点,要思考对策,快速作出反应。这是案件代理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果,并非一日之功,要有意识地训练这种逻辑思辨能力并反复锤炼,力争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

特别注意:要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敏锐地捕捉对方发言中的破绽,并予以必要的辩驳。
  实践中,经常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即在对方发言过程中,律师不注意倾听,甚至还和己方的当事人窃窃私语。如果说这种漫不经心是为了麻痹对方,其中内含着一种敏锐思维的话,我们还可以表示理解,但更多的现实告诉我们,大凡这类律师,并无过人之处,他们的漠然或漫不经心并不是装出来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漠然或漫不经心。殊不知,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对方在庭审中所出现的破绽被悄悄地放过了;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对方的观点可能已被法官们默默采纳了;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败诉的结局正在毫不留情地靠拢着他们。
    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2、法庭辩论。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和意见。事实上,律师辩论的过程也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据)来论证自己观点(论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具有确切出处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建议,决不要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律师必须根据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代理(辩护)思路,重新考虑自己的发言提纲。不必面面俱到,但应重点问题说到谈透,以引起法官的注意,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观点不必过多重复(切忌一轮辩论后,二轮再重复以前的观点)只须作概括说明。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切忌高谈阔论,不切实际。

一个令人不会感到刺耳的动听嗓音是律师所必需的。有的法官曾经抱怨说,长时间地倾听某个律师的发言会使他感到疲倦,而造成疲倦的原因不是辩护的内容,而是辩护者的声音,适宜的态度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某些律师那种好斗的态度只会招致法官的反感而无益于赢得法官的同情。

一个成功的律师不仅需要了解他的案子和有关的法律,而且必须了解他的法官,法官最终也是普通人,每一个法官都不可避免地有着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虽然有时甚至法官自己都感觉不到自己具有这种偏好。但是,了解这些偏好却是律师的责任,这种了解可以使辩护律师不盲目的说话与做事,从而能够避免触及某些偏好而失去法官的同情。

你不仅应当了解你的法官,也应当了解对方的律师,了解他的长处和他的弱点。律师也有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这种特殊偏好往往向对方暴露了他自己的长处与弱点,我曾经不止一次地见到被对方一下子击中弱点而败诉的事例。因此,要了解对手,尽力抓住他的弱点,同时也要时刻警惕,不要因为被对方抓住弱点而乱了方寸。

优秀律师的发言简练而切题,能够左右人心并且影响判决。

四、总结完善阶段

很多律师以为,开庭后将代理词一交,怎么判是法官的事,自己该做的工作已经做完,因此,就不再管这个案件,而是又忙着接下一个案件。实际上,在庭上口头论辩之后和法庭判决之前这一阶段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它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有一定影响,而且,在目前当庭判决率并不高的情况下,有时可能还会起到比较大的作用。尽管我们提倡当庭判决,但是,必须正视的现实是,即使排除一些干预因素,很多法官的水平仍然达不到当庭判决的程度。他们需要时间进一步思考、分析、论证。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有很大的空间。总结完善阶段要进行的工作除了整理和提交代理词外,还有整理补充证据、向委托人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对是否谋求和解提出律师的意见或者建议、整理卷宗和与委托人进行有关账目结算的准备等等,其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整理和提交代理词以及其他书面材料

在不进行当庭判决的案件中,法庭休庭以后,论辩各方应把自己庭上辩论的内容书面化,以增强口头论辩的效果;在有些二审案件中,审判人员只对各方当事人进行简单询问,这样,论辩各方的观点就可能因受询问方式的限制而无法进行充分的表达,那么,在询问之后,各方应将自己的意见以书面化的形式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时的书面材料包括代理词、证据目录及其说明,对复杂案件也可以制作一份对对方证据异议的书面材料。整理代理词时,应注意回忆一下法庭调查和法庭论辩的过程,尤其是对方发表的意见,将自己的若干轮意见整理成一份完整的材料。实践中,有些代理人将几轮意见分别整理呈递,这样做不利于法官查阅和采纳。在书面意见中尤其要注意增加或者完善对对方所举证据的质疑和对对方意见的辩驳。对方所举的一些证据以及对方的一些观点,很可能是在庭审时才出现或者发表的,尽管自己在法庭上已经表达了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对对方的辩论意见的反驳意见,但是,也许在措辞上不甚严谨,这时,就要用书面语言去完善它。这里要纠正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书面意见并不要求与当庭的口头表达完全一致

什么样的代理词算是好的?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标准应该是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看一遍就能够看懂要表达的意思,不需要再做口头解释,就能够被文字本身说服。这种要求应该说是很高的。可是每一个承办律师毕竟已经“先入为主了”,自己看自己写的东西总以为表达很清楚。怎么知道不了解此事的人能不能看懂?这时,检查就很重要。检查时,要先把脑子里关于此事的内容清空,像在电脑上清空自己编辑的文章一样,把自己当作一个对此事完全不了解的人,看一遍是否能够看明白。为什么要把自己当作不了解此事的人?理由有两个:一是法官有很多案件,并不是一拿到你的代理词或者辩护词就马上拜读,他也许会在开庭后的一个月、两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才会去看,那么,这时他对案件只是一个模糊的框架认识,不可能对每一个细节都有清晰、准确的认识或者记忆。这与当庭听完法庭调查接着听法庭辩论的意见,心理学上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二是律师并不能够预见案件将要经历的诉讼程序,还要为可能进行下去的诉讼、为后来的没有听过自己口头论辩的法官提供一份有说服力的意见。

(二)整理和补充证据

庭后补充证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休庭之前法庭要求或者律师自己要求补充的证据,另一种是休庭之后,律师根据情况认为需要补充的证据。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及其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这个后果是很严重的。这就要求律师在休庭之后应迅速对证据进行必要的整理,对是否需要提交新的证据做出判断,如需要提交新的证据要尽快向法庭提出申请。

另外,对于证据目录的编写,有些律师没有从法官的角度去考虑编排的顺序和格式,而仅仅是将证据进行罗列。这样做不利于法官阅览和思考。应该将证据按照与代理观点相对应的思路进行分类,并注明每一类证据种类的名称,说明每一类证据要证明的问题。如果证据数量不是很多,也要将每一个证据证明的问题写在证据目录上。即使开庭前已经编写并向法庭提交了证据目录,也要在开庭之后,检查一下是否需要补充和完善,尤其是针对对方举证情况在证据说明部分是否需要做出部分调整。

五、律师办理申诉上诉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上诉,带着一丝豪迈,而申诉,却感觉那么无奈。

律师代理申诉、上诉案件,同样无法排除这种感觉,只是我们要做的,并不是体会这种感觉,而是实实在在的研究案子,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以法律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当事人要求申诉、上诉的案件,律师接待后,首先要考虑案件是否有申诉或上诉的必要,尤其是申诉案件,若根本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案件,申诉也只是徒增诉累。当然,如果当事人一定要进行委托而且清楚相应的后果,进行代理也无妨,但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一定要对相关事项约定明确。

接受委托后,第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申诉状、上诉状的写作。

与一审起诉状不同,申诉状和上诉状对原判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申诉状应侧重于对原生效判决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依法需再审情形的论述,不但要全面、深刻的对案件情况进行必要的介绍,更要逐条指出原判错误,因为每一个错处都有可能导致再审,实现申诉的目的。

上诉状的写作虽不必像申诉状对事实部分那么详细,但必须重点突出,也就是有非常明确的上诉请求。尤其是民事案件,二审只针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未主张的请求,法院是不予审理的。笔者前不久刚办理一起代理被上诉人的二审案件,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只有一个上诉请求,四个上诉理由,等到开庭时,自己滔滔不绝的宣读了一个从未送达被上诉人甚至也未提交法院的十一条理由的上诉状,笔者代理时提出该上诉状与送达的不符,应针对原上诉状答辩,合议庭明确表示只针对原来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支持笔者提出的要求。可见,千万不要遗漏上诉请求,若开庭再提可就迟了。

代理申诉、上诉案件第二个主要的工作就是立案。

立案主要是注意一下时效和管辖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时效是6个月,刑事案件则没有时效的限制。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天、裁定10天,刑事案件判决10天、裁定5天。由于上诉期限较短,一定要注意时效,早日提交上诉状并交费。

根据各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是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实际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享有。申诉一般由原审法院管辖,经原审法院处理驳回申诉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申诉案的处理,根据法院内部规定,先由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处理,只有在原审法院驳回申诉、还不服的情况下才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否则,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法院是不会接待的,肯定会给你打发回下级法院去。为了不走冤枉道,不做无用功,还是直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吧!

代理申诉、上诉的第三个重要工作就是开庭(听证或二审)。

这可是体现律师代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什么工作不做也不能不开庭。当然,作为一个敬业的律师,庭前准备充分是必要的,庭审质证、辩论的有理、有据更是不可缺少的。对于二审书面审的案件(主要是刑事),千万不要忘记提交辩护词或代理词。

除了上述工作,办理申诉、上诉案件,作为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还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不架讼,签好委托代理合同。前面提到接案的问题,应当审核是否有申诉、上诉必要,对于明显无理或没有证据支持的委托人,应当明确告知其所面临的风险,决不要为一点利益而架讼,最终影响了自己的信誉。当然,与坚持诉讼的委托人必须签订明确、详尽的代理合同,约定合理、合法的不予退费情况,保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利益。我们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找好切入点,形成正确观点。

对于申诉案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才能提起再审。事实上,根据实践经验,只有在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提起再审的可能性最高,而其他的理由在申诉听证中一般很难认定。可见,要想申诉成功,最好要有新的证据。申诉的目的就是提起再审,因此,在申诉时,原判决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之处就是这个切入点,找出的错处越多越明显越容易提起再审。

对上诉案件来讲,一审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是应当改判的,而如果程序违法或认定事实不清,一般是要发回重审的。代理上诉案件时,除了对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进行详细的阐明外,更要围绕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情形论述,抓住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就抓住了二审的主动权,尽管不一定会促使法院直接做出对委托人有利裁判,但必然能使案件有所转机。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集体讨论显然不可缺少,任何一个律师个人的观点都不会十全十美,完全正确。经过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全面分析案情和原裁判,才能真正抓住重点,形成正确的观点,从而赢得诉讼的胜利。

第三,民事案件有关新证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二审中的新证据和再审的新证据都有明确的规定。再审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并且必须在申请再审时提出,也就是在申诉听证时提交。

二审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可见,并非所有证据都是新证据,原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但存在的证据就不是新证据,作为提交证据一方的代理律师应当注意这点,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观定,不要盲目提交证据。作为对方代理律师同样要注意这点,非新证据不予质证。

第四,及时履行律师职责。

为充分准备,律师必须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尤其是上诉案,应勤查勤问,及早与办案人取得联系,并阅卷;如果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于开庭前提交申请。若一味等待法院通知,取了传票三四天内就要开庭,不但可能影响阅卷的实现,更会导致开庭准备不充分,那就会影响案件的妥善办理了。因此,及时履行义务是律师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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